儿童玩具规则
编号:PO01-02
本规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》(GB 6675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。
一、产品信息规范
(一)产品质量
销售的儿童玩具的材质、成分、部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,不得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,且应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。例如,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(3C 认证)的玩具,对童车、电动玩具、塑胶玩具、金属玩具、弹射玩具、娃娃玩具六类玩具产品实施“CCC”强制性产品认证。部分网红玩具、“三无”玩具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不允许上架销售。
(二)生产管理
生产企业需加强原材料进货的质量控制,防止禁用原料和不合格原料投入生产;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,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。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标识中明确产品适用年龄、禁止使用情形、需要成年人监护或陪同使用等注意事项,并在标签标识、商品本体、包装及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标注。
例如:儿童玩具应在本体或最小零售包装上标明该玩具的最小适用年龄。如果玩具或包装上没有清楚标明适用年龄或不适用年龄,那么玩具应按最严格的适用要求进行测试。对于骑乘玩具等,适合标注高度或重量限制。
(三)安全风险
1.产品应避免存在安全风险,必须将警示语信息展示在玩具上、粘贴的标签上、商品包装上或玩具随附的说明书上。如小零件可能导致窒息危险,锐利边缘可能造成划伤,小心使用等等。对于使用时存在安全风险或易引发暴力倾向的儿童玩具,如圆珠笔刀、萝卜刀、激光笔等,不得在营销时宣传暴力内容和做错误的诱导性示范,同时明确指出对家长的监管事项及责任。
2.玩具噪音:产生的噪音不应过高,以免对儿童听力造成损害。根据《玩具安全第 2 部分:机械与物理性能》(GB 6675.2)的要求:
1)近耳玩具产生的连续声音的等效声压级不应超过 65 分贝,脉冲声音的峰值声压级不应超过 95 分贝;
2)其他远耳玩具产生的连续声音的等效声压级则不应超过 85 分贝。
(四)禁售玩具类型
1.水宝宝(又称水精灵、泡大珠、吸水弹等):它是由淀粉混合丙烯腈或丙烯酸酯制作而成,有一定的毒性。其具有吸水保水功能,吸水后体积会膨胀。因外观像小珠子,颜色鲜艳,容易被儿童误认成食物而吞入,可能导致误吞或吸入,引发危险,如肠梗阻、肠穿孔甚至危及生命;碎片黏附在手指上,揉眼时还可能导致感染甚至失明。
2.磁力珠(巴克球):多个磁力珠可能会在儿童体内相互吸引,导致肠道阻塞、穿孔等严重问题。
3.部分水晶泥(史莱姆):含有对儿童身体有害成分的水晶泥(史莱姆)。
4.假水:可能存在安全隐患。
5.边缘锐利的指尖陀螺:容易刺伤儿童的眼睛或划伤身体。
6.激光等级较高的激光玩具:若直射眼睛,可能会造成暂时性或者永久性视力损伤甚至失明;如果照射某可燃物时间过长,也易引发火灾。
7.“网红”气球:一旦接触高温热源或明火极易发生爆燃。
8.发射性玩具及发射物: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执行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,该类玩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,可能对他人或儿童自身造成伤害。
9.类似烟花爆竹功能:存在较大安全风险,容易引发火灾或对儿童造成烧伤等伤害。
10.起泡胶:存在有毒物质。
11.类似多种形式的果冻包装的玩具产品。
二、说明书明确注明家长责任
(一)家长责任
1.监管使用责任
在孩子玩耍过程中进行适当监管,确保正确使用玩具,避免不当行为导致危险。
2.检查维护责任
定期检查玩具是否有损坏,及时处理或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。
3.安全教育责任
教导孩子玩具的正确玩法和安全注意事项。
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。